高雄市乳癌防治衛教學會章程
訂定日期:民國96年6月9日
修訂日期:民國108年6月22日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高雄市乳癌防治衛教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結合本市與乳房治療與照顧相關疾病之醫師、藥劑師、護理師或衛教師有實務經驗共同加強乳房疾病之醫療、教學及研究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積極推廣乳癌病患衛教相關教育。
二、 舉辦與乳房防治衛教醫學有關之學術會議相關研討會。
三、 促進與乳房防治衛教醫學有關之國內外學術交流。
四、 加強與乳房防治衛教醫學有關之臨床或基礎研究。
五、 提升國內與防治衛教乳房疾病相關之醫療水準。
六、 出版與乳房防治衛教醫學有關之學術性刊物。
七、 協助相關機關、社會團體有關乳癌或相關癌症之防治工作。
八、 提供乳癌病患最先治療醫學知識。
九、 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之相關事項。
第六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1.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於本市,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取得中華民國醫師、藥劑師、護理師、衛教師、放射師、營養師、癌登師執照。且從事乳癌防治相關工作之放射線腫瘤醫師、放射線診斷醫師、病理科醫師、腫瘤內科醫師、外科醫師、藥劑師、護理師、衛教師、放射師、營養師、癌登師,或與乳癌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本市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3.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贊助本會工作,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本會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九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經除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長事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撒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廿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ㄧ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廿九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7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30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卅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萬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卅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